Article 15
In force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保护大气环境,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施放孔明灯;
(三)保护水资源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点水源涵养区,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游泳、洗涤、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保护林木资源,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遇到受伤野生动物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开展救助;不得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六)保护牛背梁、金丝峡、木王、天竺山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