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通过拥挤路段时不嬉戏打闹、推挤他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通过积水、泥泞或扬尘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停车和下车时应注意观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实施追逐竞驶、恶意鸣笛、随意调头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按规定礼让校车;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自觉在车辆明显位置保留联系方式;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人、小孩、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司机安全驾驶;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文明安全行车、规范运营、优质服务,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故意损坏;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