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提倡讲普通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扶)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尊重他人,关爱和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攀折树木、采摘花果、踩踏草坪,不得侵占、损毁或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观看体育赛事、演出等公共文体活动时,文明观赛、文明观演,尊重参赛、参演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拍照、录音、录像,闪光灯和电子设备音量使用等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馆整洁,文明喝彩助威;

(六)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相关规定,降低噪音,防止扰民;

(七)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八)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