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灾害种类、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相应预案,依法科学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航、停业、渔船回港、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