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强气象观测站等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气象灾害敏感区和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及临港工业区等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根据需要建立实景监测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农业、生态、交通、旅游、电力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加强港口、航线、锚地、海岛、临港工业区、渔业养殖区等海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加强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建设,强化涉海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接收设施建设,督促船舶避风避险,健全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