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犬吠扰民等养犬行为;

(三)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负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犬的捕捉和弃养犬的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查处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的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