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接受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