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基金),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一)本级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来源。

县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少于10万元,市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少于100万元;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足上述数额的,由同级财政划拨补足。

当见义勇为基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或保护时,由同级财政划拨补足。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