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