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租赁厂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事先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工艺环节等信息,并在租赁信息牌公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租赁厂房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三)在租赁厂房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逃生图,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保障疏散通道畅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