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培训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培育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急救培训师资力量,组织、指导开展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公民自救互救水平。

市和区(县、市)急救中心应当开展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医院、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开展社会公众急救培训活动。

社会公众急救培训内容包括心肺复苏、气道异物梗阻解除、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性急救知识和技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