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将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其他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