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确保其设置的急救点二十四小时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两名急救员。
急救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继续医学教育。
急救员应当协助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开展现场以及转运途中的救治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医师、急救护士、急救员(以下统称急救人员)和调度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