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的配置数量和标准配备急救车辆。
急救车辆应当统一规范喷涂专用标志图案,安装定位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并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通讯设备、药品和除颤监护仪、呼吸机、急救箱、担架等急救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不得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未经急救中心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