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