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在广告、招贴宣传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四)侮辱、诽谤、性骚扰妇女;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