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情况等信息;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

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未备案、备案异常或者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