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台账和联单等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抽查、监测等;

(六)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