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求职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责令限期退还求职者,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