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学校,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维修、改造学校校舍的;
(五)未按照规定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的;
(六)违反规定批准在学校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的;
(七)拖欠、克扣和挪用教师工资、补贴、津贴的;
(八)未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的;
(九)违反教师管理规定,导致教师资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