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