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