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等参加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