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