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二)擅自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三)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

(四)擅自改变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用途,或者擅自停止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使用;

(五)损坏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