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配套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与相关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