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再次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再次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废止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