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民政部门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制定养老服务补贴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组织等级评定等制度,将养老服务情况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五)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