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开展传染病预防、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合理用药指导、优先就诊、预约转诊等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为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养老服务组织签约合作,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内提供医疗服务;

(五)合理利用医养资源,科学配置病床与养老床位数量,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安宁疗护床位。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