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