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