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未履行小区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物业项目负责人、纳入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