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在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擅自拆除临街建(构)筑物墙体改建经营场所,擅自将小区的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擅自占用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内的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