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授权、标识使用、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甘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鼓励甘味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