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结合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