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遵守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