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携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不得超过两米,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文化体育场所、候车(船)室及设置明显禁犬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类汽车等小型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

(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束犬绳(链)并贴身携带犬只;

(五)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