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将犬只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部门之间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犬只疫情动态监测网络、投诉举报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等宣传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违法养犬查处、狂犬捕杀、流浪犬处置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并公布犬只免疫网点;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监督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机构开展犬只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建、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