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改革发展方向不一致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

(三)同上位法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的;

(五)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的;

(六)违反授权决定或者规定,超出授权范围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九)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十)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十一)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