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内容: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
(五)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