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老年人优待的政策措施,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优待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