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提示后不予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