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办理时间不超过一日。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同步推送至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