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或者未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