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督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