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三)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