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