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养犬人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和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七)遗弃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