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本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科技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