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